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00748332401004270003440100
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
二、行政相对人
申请经营国内沿海、珠江水系、广东省沿海及内河水路运输的企业和申请经营广东省内河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的个人。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七条、八条、九条、十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至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至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四、办理条件
(一)企业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3.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附件1的要求;
4.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个人申请经营广东省内河普通货物水路运输业务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2.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3.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1.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业务申请表;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一)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股东证明材料(企业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一)点)
3.投入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的相关文件,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入级证书)、最低配员证书和安全管理证书(如适用)等船舶证书,初次投入市场运营船舶还需提供船舶运力审批或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七条)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一)点)
4.组织机构图,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和劳动合同;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八条)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一)点)
5.与经营者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证明文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九条)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一)点)
6.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的申请人,可不提交上述安全管理制度,提交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即可。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已委托船舶管理企业管理的申请人,应提交受托的船舶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若经营者所属全部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均委托船舶管理企业管理,经营者企业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一名;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一)点)
7.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普通货船运输还需提供企业经营业绩和运营记录(营业收入、利润率、资产负债等情况说明);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一)点)
8.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应当明确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运营计划;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9.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需提交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及其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10.交通运输部公告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广东省内河普通货物水路运输业务
1.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业务申请表;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二)点)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二)点)
3.投入内河水路运输船舶的相关文件,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入级证书)、最低配员证书和安全管理证书(如适用)等船舶证书;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六条、七条)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二)点)
4.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六条)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二)点)
(三)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注销
1.《水路运输许可证》注销申请;
2.《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四)新增国内水路运输客船、危险品船运力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第(三)点)
1.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业务申请表;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 属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企业管理情况及安全生产情况监管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运输合同或运输协议;
6.(新增运力指标的)新增运力所有权情况的股东决议;
7.(新增客船的)企业与客运港口签署的有关航线计划及已经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的协议;
8.新增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船舶主尺度),或拟投入运营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入级证书)、最低配员证书和安全管理证书(如适用)等船舶证书,以及船舶运力来源证明);
9.《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10.交通运输部公告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2.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资格的船舶,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或者法院拍卖证明文件,购置的还需提交船舶交易证明;新增(含境外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后登记为中国籍船舶、国内外新建造、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营运船舶转入省际运输)客船、危险品船运力的,提交新增运力批准文件;新建造的普通货船,提交运力备案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和申领)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
4.《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
5.《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
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
7.《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换证提供);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和申领)
8.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提交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和申领)
9.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第二部分第13点)
10.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提交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和申领)
11.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舶船型技术标准以及节能减排要求的,提交相应的证书或者证明文件,证书或证明文件应当注明符合的标准船型主尺度要求或者节能减排的等级;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和申领)
12.《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光租的提供)。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和申领)
(六)《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
1.船舶营运证注销申请表;
2.《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和申领)
备注:1.由交通运输部审批事项须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由广州港务局审批事项须提交书面材料一份;2.提交的所有复印件须交验原件,由各办证窗口核对。原件和复印件可先提交广州港务局各办证窗口核对报备,再次办理时如提交的复印件与已报备的原件一致的,企业只须提交“复印件与已报备材料原件一致”的承诺书即不须再次提交原件核对。
六、审批权限
(一)交通运输部实施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二)广州港务局实施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1.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受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由广州港务局实施许可,有效期: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
2.企业从事广东省沿海及内河水路运输的经营许可;
3. 新增(包括新建、购置、光租)国内水路运输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力批复及船舶投入营运的《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
(三)广州港务局分局实施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1、个体工商户从事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
2、《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和注销业务.
包括:
(1)从事广东省内沿海及内河普通货物运输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续期、变更事项及注销业务;从事省内内河液货危险品、广州地区珠江游游船运输及水上公共交通运输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续期、变更事项及注销业务。
(2)省际普通货船《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业务;
(3)港澳航线《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业务。
七、办理程序
(一)纸质材料办理程序
(二)网上办理程序(网址http://121.33.200.100:8080/home)
八、办理时限
(一)广州港务局审批的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申请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材料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审批权限不在广州港务局的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转报交通运输部。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受理
序号 |
受理部门 |
受理地点 |
受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1 |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窗口 |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3楼经营管理类综合受理窗口 |
9:00-12:00, 13:00-17:00 (周一至四);9:00-12:00, 13:00-15:00(周五) |
020-38920406 |
2 |
广州港务局海港分局办证窗口 |
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7号港口大厦1楼 |
9:00-12:00,14:00-17:00 (周一至周五) |
020-39099366 |
3 |
广州港务局黄埔分局办证窗口 |
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531号大院5号楼1楼 |
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 |
020-82152310 |
4 |
广州港务局内港分局办证窗口 |
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73号3楼办证大厅 |
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 |
020-61222305 |
5 |
广州港务局番禺分局办证窗口 |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环城东路47号2楼 |
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 |
020-84823124 |
6 |
广州港务局五和分局办证窗口 |
广州花都区新华街滨江大道1号湖景居1楼 |
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 |
020-36834361 |
7 |
广州港务局新塘分局办证窗口 |
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石巷路5号口岸大厦2楼 |
8:30-12:00,14:00-17:30 (周一至周五) |
020-82768242 |
十一、送达
由广州港务局各办证窗口送达行政相对人
十二、监督机构
广州港务局监察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06号港口中心16楼
邮政编码:510100
监督电话:020-83050231
传 真:020-83050343
电子邮箱:gzgjcs@gzport.gov.cn
十三、表格下载及有关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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