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及名称
00748332401004300013440100
(一)新设立企业申请港口经营业务(含试运行)
(二)《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
(三)《港口经营许可证》信息变更
(四)《港口经营许可证》注销、补办
二、办理对象
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四、办理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5、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
6、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五、申请材料
(一)新设立企业申请港口经营业务(含试运行)
注:申请材料由必备材料和具体从事不同业务所需材料组成;从事港口设施租赁的必备材料只需提交1、3、4项;外商投资企业还另需提交9、10项。
必备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即组织结构图)
3、商事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及准予登记通知书)
4、办公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含一年以上)(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的不需提交)
5、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证明、本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及最近一年内的再培训记录。
6、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港口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使用制度;港口经营部门、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和财务管理制度;人员、车辆进出港口管理制度等)
7、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含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
8、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新设立企业提交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须经专家审查通过。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应急预案不需经专家审查通过。)
9、《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1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根据所申请的事项,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和岸电供应服务
11、港口码头、过驳锚地、浮筒、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试运行提交交工验收报告,主要装卸设备空载联动调试合格。)
12、港口码头、过驳锚地、浮筒、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的技术资料(含北京坐标系平面图、码头前沿最近一年内水深测量图)
13、港口码头、过驳锚地、浮筒、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的产权证明(承租他人港口设施、设备从事港口经营的,还需提交租赁协议、安全责任协议)
14、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15、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过驳锚地、浮筒,所具备的对外开放资格的批准文件
16、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理方案和措施(含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以及相应污染应急预案(委托有资质公司作业的,提交协议)
17、岸电供应设施的竣工验收证明(从事岸电供应的提交,试运行提交交工验收意见)
18、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及从事危货作业的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意见,制定试运行方案。(试运行提交)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11、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情况说明
(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
11、主要装卸、过驳设备的合格证书(特种设备须提交通过性能考核的证明及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12、港作船舶有效的《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港作船舶须是经营人自有或光租或母公司所有)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港内驳运;船员接送服务
11、港作船舶有效的《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港作船舶须是经营人自有或光租或母公司所有)
(5)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11、港口码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试运行期间租赁的,提交试运行备案证明文件)
12、港口码头的技术资料(含北京坐标系平面图、码头前沿最近一年内水深测量图)
13、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14、港口机械、设备的权属证明
15、维修资质证明(从事码头设施、设备、机械维修的提交)
(6)船舶污染物(残油、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服务
11、港作船舶有效的《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港作船舶须是经营人自有或光租或母公司所有,且其中至少1艘不低于300总吨)
12、船舶污染物接收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须经营人自有)
13、海务管理人员、机务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证明、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环境工程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证明及证书(以上人员须含3年以上从业资历)
14、委托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进行处理的委托协议
(7)为国内航行船舶提供油料供应/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油料(含保税油)供应
11、港作船舶有效的《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港作船舶须是经营人自有或光租或母公司所有)、跨区授油的《船舶营运证》
12、燃料仓储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含一年以上)、供油码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13、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许可证(供应成品油的提供)
1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供应柴油外成品油或者闪点不大于60°C的燃料油提供)
15、海务管理人员、机务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证明、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环境工程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证明及证书(以上人员须含3年以上从业资历)
16、商务部批准文件(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油料含保税油的)
(8)为船舶提供淡水、物料、生活品供应
11、供水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验收证(明)书
12、港作船舶有效的《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港作船舶须是经营人自有或光租或母公司所有)
13、仓储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含一年以上)
14、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1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9)围油栏供应服务
11、港作船舶有效的《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港作船舶须是经营人自有或光租或母公司所有)
12、常备可供应围油栏的数量、规格及技术证明
13、吸油毡、撇油器、消油剂、储油囊等设备的数量、规格及技术说明
(二)《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广州港务局派出机构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表》及对应的申请材料
3、《港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三)《港口经营许可证》信息变更
注:相关内容的缩减只需提交书面申请和《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经营范围变更
(1)参照新设立企业要求递交资料
(2)原《港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2、经营地域变更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码头、过驳锚地、浮筒、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的产权证明(承租他人港口设施、设备从事港口经营的,还需提交租赁协议、安全责任协议)
(3)码头、锚地、浮筒、堆场、仓库、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书
(4)有关技术资料(北京坐标系平面图、码头前沿最近一年内水深测量图)
(5)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证明、本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及最近一年内的再培训记录
(6)原《港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变更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商事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及准予登记通知书)
(3)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证明、本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及最近一年内的再培训记录
(4)原《港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5)《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股东变更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商事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及准予登记通知书)
(3)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证明、本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及最近一年内的再培训记录
(4)海务管理人员、机务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证明、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环境工程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证明及证书(以上人员须含3年以上从业资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供油服务的提交)
(5)原《港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6)《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5、办公地址变更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商事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及准予登记通知书)
(3)办公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含一年以上)(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的不需提交)
(4)原《港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5)《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6、公司名称变更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商事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及准予登记通知书)
(3)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证明、本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及最近一年内的再培训记录
(4)海务管理人员、机务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证明、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环境工程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证明及证书(以上人员须含3年以上从业资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供油服务的提交)
(5)原《港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6)《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7、港作船舶或船舶污染物接收车辆变更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作船舶有效的《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港作船舶须是经营人自有或光租或母公司所有)
(3)船舶污染物接收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须经营人自有)
(4)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证明、本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及最近一年内的再培训记录
(5)海务管理人员、机务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证明、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环境工程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证明及证书(以上人员须含3年以上从业资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供油服务的提交)
(6)原《港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四)《港口经营许可证》注销、补办
1、《港口经营许可证》注销
(1)申请
(2)原《港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2、《港口经营许可证》补办
(1)申请
(2)遗失声明(在广州日报、南方日报或羊城晚报上刊登)
(3)商事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及准予登记通知书)
(所有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六、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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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流程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受理窗口(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
序号 受理部门 受理地点 受理时间 联系电话 1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3楼经营管理类综合受理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星期一至星期四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13:00-15:00 020-38920406 2 广州港务局海港分局办证窗口 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7号港口大厦1楼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020-39099366 3 广州港务局黄埔分局办证窗口 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531号大院5号楼1楼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020-82152310 4 广州港务局内港分局办证窗口 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73号3楼办证大厅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020-61222305 5 广州港务局番禺分局办证窗口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环城东路47号2楼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020-84823124 6 广州港务局五和分局办证窗口 广州花都区新华街滨江大道1号湖景居1楼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020-36834361 7 广州港务局新塘分局办证窗口 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石巷路5号口岸大厦2楼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020-82768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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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港务局办证窗口送达行政相对人 十一、到场次数、承诺时间 最少到场1次,20个工作日 十二、监督机构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处 联系地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409室 联系电话:020-38920000-6 广州港务局监察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06号港口中心16楼 邮政编码:510100 监督电话:020-8305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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